
据媒体报道,自称“大陆第一杰伦”的模仿者“黑伦”,自2024年6月以来与某连锁酒吧展开深度合作,在多地门店巡演。令人惊讶的是,网友曝出其巡演报价最高达6000元,甚至超过了周杰伦本人演唱会的票价。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。
周杰伦的受欢迎程度不仅让他本人受益,也间接“养活”了一批模仿者,如模仿方文山的“圆文山”等人。然而,模仿明星行为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,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。这种行为主要涉及明星个人权益的侵犯,如姓名权、肖像权以及最近受到保护的声音权。
例如,若模仿者利用明星的姓名进行商业宣传,可能涉嫌侵犯姓名权;如果在宣传材料中直接使用明星的肖像,则涉嫌侵犯肖像权。除了外表上的模仿,许多模仿者还效仿明星的声音,这也可能侵犯了明星的声音权。依据《民法典》,声音作为一种自然人民事权益,参照适用于肖像权的有关规定。
声音权,类似于肖像权,具有四种主要属性:人格属性、可再现性、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。因此,明星的经典台词或口头禅,如“黑伦”在巡演前使用的“哎哟,不错哦”,容易让人联想到周杰伦,这种行为涉嫌利用周杰伦的名誉、形象等特质进行商业宣传。
这些模仿行为不仅停留在外貌或声音上,更常伴有对明星作品或影视形象的模仿,涉及到著作权问题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表演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否则便构成侵权。报道中的“‘黑伦’最高6000元的票价”实则是酒吧订台的最低消费,和正常演唱会的门票不同,但这种营销模式早已有之,旨在通过模仿明星吸引客流。
有人认为既然未售卖演唱会门票,就不存在侵权问题。然而,即使相同行为,不同主体的行为也会有不同的侵权责任。例如,此前“冰红茶请周口杰伦代言”事件中,不仅侵犯了周杰伦的个人权益,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商标权。而在“黑伦”的巡演中,酒吧利用模仿者进行营销,也涉嫌不正当竞争。尤其是演出的歌曲如《一路向北》《搁浅》等均为周杰伦作品,若未获著作权人授权,便侵犯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。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商家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性表演需付费授权。然而,有些模仿者在网络平台上表演,未直接向公众收费,这是否意味着不构成侵权呢?尽管未向公众收费,但若表演者从平台获取流量分成或因流量转化售卖商品,这仍可能被视为“以营利为目的”,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。
大多数时候,明星通常对模仿者持宽容态度。周杰伦就曾表示,即使是不同地方的“周杰伦”,也努力生存,体现了对模仿者的包容。但宽容并不等于无底线,模仿者应更注重维护明星形象,遵守法律要求,以实现双赢的局面。





